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楓股 114司執字第14020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觀段 小段 19號

    面積: 1782 坪

  • 建物

    桃園市觀音區富信路91巷6弄13號2樓

    面積: 14.6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6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 執行人員目視屋內情形,房屋現況內部凌亂,有水、無電,目前無 人居住之跡象。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物之客廳有漏水之情形。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 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 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 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 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 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 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 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