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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辰股 114司執字第14216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指南段 三小段 545號

    面積: 66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指南段 三小段 545-1號

    面積: 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545地號土地位於石坡坑橋西北方,即指南 幹63(B7226EE38)電線桿前方約15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其上有檳榔樹、竹木 及一座工寮,部分為指南路3段38巷之道路;前揭工寮占有使用權不明,須拍定 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二、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545-1地號土地位於545地號土地之南方, 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34巷9之2號建物前方約20公尺處;土地使 用分區為保護區。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