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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後壁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14282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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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後壁區本協段350地號 2,000 ㎡605 坪 全部 2,048,000 元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保證金
41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種植絲瓜。另據債權人115年1月8日陳報狀所載,經詢當地農民表示拍賣土地為債務人之其他家人種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種植短期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拍賣土地係後壁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1、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明。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絲瓜、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絲瓜、作物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速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3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