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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鹽水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4司執字第144031號

待拍導航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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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116,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10-22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鹽水區歡雅段462地號 39.12 ㎡11.83 坪 全部 810,000 元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同段73建號建物。(1)*農。本案查封。
2 臺南市鹽水區歡雅段463地號 36.28 ㎡10.97 坪 全部 729,000 元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同段73、74建號建物。(1)*農。本案查封。
3 臺南市鹽水區歡雅段464地號 37.16 ㎡11.24 坪 全部 747,000 元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同段74建號建物。(1)*農。本案查封。

建物4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73 臺南市鹽水區歡雅里歡雅32號導航基地:臺南市鹽水區歡雅段462、463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 26.83 ㎡8.12 坪 全部 630,000 元
備考(1)*農。本案查封。
2 74 臺南市鹽水區歡雅里歡雅32之1號導航基地:臺南市鹽水區歡雅段463、464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 26.21 ㎡7.93 坪 全部 630,000 元
備考(1)*農。本案查封。
3 419 臺南市鹽水區歡雅里歡雅32號導航基地:臺南市鹽水區歡雅段453、462、463地號 三層樓房 135.41 ㎡40.96 坪一層 27.25、二層 54.08、三層 54.08附屬:陽台7.30 全部 3,330,000 元
備考全部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中3.01平方公尺佔用同段453地號鄰地。本案查封。
4 420 臺南市鹽水區歡雅里歡雅32之1號導航基地:臺南市鹽水區歡雅段453、463、464地號 三層樓房 133.75 ㎡40.46 坪一層 24.51、二層 54.62、三層 54.62附屬:陽台7.14 全部 3,240,000 元
備考全部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中2.85平方公尺佔用同段453地號鄰地。本案查封。
保證金
2,024,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債權人陳報編號1〜4建物無人使用,現場照片所示尚未裝潢完畢。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3、4建物部分佔用鄰地,建物內部分電器管線及插座未安裝完備,屋內無廚具、水龍頭、浴廁馬桶、洗臉盆、蓮蓬頭等設備均未安裝,部分牆面牆壁水泥裸露,電箱電線裸露,地板磁磚有缺漏,屋內整修中,無人居住使用。

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5年7月11日函,編號1〜4建物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現場由債務人在整修中。

四、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編號3、4建物與佔用鄰地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1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2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編號3、4建物,全部為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編號3、4建物占用鄰地同段453地號土地,是否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妥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22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