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六甲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14529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835,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龜子港段 小段 68-81號

    面積: 22 坪

  • 建物

    臺南市六甲區龜子港326號

    面積: 43.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5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口段 小段 3360號

    面積: 365 坪

  • 土地

    港口段 小段 3360-1號

    面積: 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建物現無人居住,為毛胚屋狀態,無門窗,亦無水電,1樓、3樓天花板鋼筋外露。另鑑價 報告稱:建物為3層樓高之透天建物,西側臨35公尺寬之省道台1線(柳營路一段),現為未完 成之毛胚屋狀態,部分有毀損情形,且無水電門窗,部分空間堆置建材,養護欠佳。惟實際使 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 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部分有門牌號碼:港口57號、56號之1、5 6號之2號及未見門牌之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水溝。另 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嫩為水泥空第,部分為雜草空間。 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 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