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4司執字第14555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2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四維段 小段 310號

    面積: 344 坪

  • 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埔園里龍埔街552號2樓之2

    面積: 20.9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並使用1樓平面停車位(編號32),停車位由家人使用中;本案履勘時,據債務人母親稱:系爭 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房屋無增建情形,並使用1樓平面停車位(編號32),房屋及車位 均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 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車位、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55,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 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 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 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第五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方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