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平鎮區廣北段1269地號 | 104 ㎡31.46 坪 | 10分之1 | 1,131,000 元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101 | 桃園市平鎮區育達路158巷1弄11號基地:桃園市平鎮區廣北段1269地號 | 2層樓房 | 197.59 ㎡59.77 坪1樓層 94.98、2樓層 94.98、騎樓 7.63 | 10分之1 | 160,000 元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25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現住人為債務人之弟,現住人表示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且無地震、火災及颱風受損;亦無海砂輻射,有漏水,現僅為債務人之弟居住,未出租。
二、經地政測量,本件標的房屋為兩層樓,二樓分前半、後半不互通;分兩個樓梯,後半段二樓為木板建物,其餘部分為水泥建物;一、二樓內以木板隔間。
三、經地政指界,廣北段1269號地號土地為標的房屋建築基地。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9,000元。
四、本件執行標的建物2101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經建物所有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又如拍定人對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六、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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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