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14699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尫祖廟段 小段 613號
面積: 8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11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3地號土地現為道 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做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又本件係拍 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