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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麻豆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5司執字第03871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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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尫祖廟段 小段 217號

    面積: 237.92 坪(786.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三合院、二層樓房(門牌號碼為太子宅11號),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30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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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