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七股 114司執字第147026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平鎮區三興段1173地號 | 113.08 ㎡34.21 坪 | 3分之1 | 415,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南勢段146-18地號 | ||||
- 保證金
- 8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5年1月15日經地政人員指界,117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中豐路莊敬段29巷23號至31號」建物前方道路用地。
二、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5年12月5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五、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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