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曜股 114司執字第147758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觀音區忠愛段1411地號 | 520 ㎡157.3 坪 | 6分之1 | 352,000 元 |
- 保證金
- 7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本標別拍賣物現況為:門牌號碼觀音區員山路101巷11號建物基地、雜樹林、空地、貨櫃屋、鐵皮屋、小菜園。
二、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且未查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併此說明。
六、本標別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七、本標別土地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具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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