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白河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49995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白河區草店段1077地號 | 1,412 ㎡427.13 坪 | 全部 | 1,280,000 元 |
- 保證金
- 256,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為剛採收完的田地,現場債務人陳○○、陳○在場陳稱有承租他人耕作,後債權人陳報土地承租人經陳○○告知土地要變賣,承租人於民國114年11月不再續租,另債務人陳○○於民國115年5月5日向本院陳報標的目前無人耕作,亦無出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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