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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溪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宙股 114司執字第15157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溪區烏塗段540地號 | 9,969.64 ㎡3,015.82 坪 | 全部 | 2,88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桃園市大溪區烏塗窟段1545-1地號土地。徐○○、徐○○○、徐○○權利範圍各3分之1。 | ||||
| 2 | 桃園市大溪區烏塗段654地號 | 3,320.68 ㎡1,004.51 坪 | 全部 | 1,024,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烏塗窟段1544-1地號。徐○○、徐○○及徐○○各持分三分之一 | ||||
- 保證金
- 781,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5年2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雜草林木叢生,因無路可達,僅能遙指,依航照圖顯示無任何建物或地上物。另依前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4072號執行事件之調查情形,債務人徐○○曾稱債務人徐○○曾於540地號蓋小型雞舍,現在已經拆除,目前土地只有雜林雜草。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1,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