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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復興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宇股 114司執字第151579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9,62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167號

    面積: 1137.08 坪(3758.9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314號

    面積: 208.73 坪(690.0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319號

    面積: 922.7 坪(3050.2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346號

    面積: 350.58 坪(1158.9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347號

    面積: 907.53 坪(300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360號

    面積: 199.68 坪(66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378號

    面積: 1264.37 坪(4179.7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392號

    面積: 3025.03 坪(10000.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01號

    面積: 275.6 坪(911.0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11號

    面積: 426.56 坪(141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284號

    面積: 1815.02 坪(6000.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14號

    面積: 121.03 坪(40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33號

    面積: 525.49 坪(1737.1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35號

    面積: 1512.51 坪(5000.0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37號

    面積: 463.75 坪(1533.0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51號

    面積: 1514.74 坪(5007.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52號

    面積: 1315.91 坪(435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512號

    面積: 1920.91 坪(635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70號

    面積: 1076.9 坪(356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74號

    面積: 4912.68 坪(16240.2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166號

    面積: 2517.66 坪(8322.8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199號

    面積: 517.27 坪(171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5,04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266號

    面積: 11826.16 坪(39094.7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97號

    面積: 2813.34 坪(9300.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500號

    面積: 5774.95 坪(19090.7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462號

    面積: 7284.24 坪(24080.1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176號

    面積: 2718.75 坪(8987.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215號

    面積: 2631.78 坪(870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176地號為 雜林地、道路,215、266地號為竹林,462、497、500地號為竹林、道路,拍定 後依現況點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215地號不臨路,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8,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 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將戶籍謄本影本 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 定。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 (1)284、314、319、346、347、360地號為樹林,無法到達,僅能遙指 (2)199地號為雜林地、竹林 (3)166、167地號為雜林地、道路 (4)411、435、437、470地號為竹林、道路 (5)378、392、414、433、451、452、474地號為竹林 (6)401、512地號為樹林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199、284、314、319、360、378、39 2、401、414、451、452、512地號不臨路,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24,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 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將戶籍謄本影本 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 定。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