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復興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婷股 114司執字第09810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721號

    面積: 596 坪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712號

    面積: 124 坪

  • 土地

    比亞段 小段 678號

    面積: 48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114年11月18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拍賣標的721、712地號 土地為雜林,拍賣標的678地號土地有一門牌號碼復興區內奎輝8號房屋佔用, 並有有藍色磚造平房、紅色鐵皮屋及內奎輝8號房屋庭院佔用。另債權人陳報曾 詢問隔壁建物住戶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此處,且前開坐落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房屋 現無人居住使用,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 地上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二、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 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 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僅得就其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聲明優先承買,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 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 買。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 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如經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2)本件拍賣標的67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且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 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又如拍定人對前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 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五、本件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 本)。另拍賣標的712地號、678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另拍賣標的72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 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另本件土地均設 有耕作權(權利存續期間自57年8月21日至67年8月20日止,惟設定義務人不 明),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