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15190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0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行段 小段 1360號

    面積: 37 坪

  • 土地

    竹行段 小段 1369號

  • 土地

    竹行段 小段 1372號

    面積: 15 坪

  • 土地

    竹行段 小段 1373號

    面積: 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雜物堆置,並有門牌台 南市永康區王行路1032巷4號增建鐵皮屋占用,其餘土地上堆置雜物、部分雜草 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四筆土地相連,未直接臨路,為裡地,需通行 鄰地方可到達道路,現況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剩餘土地為堆置廢棄物、部分空 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鐵皮屋與堆置物坐落及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1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四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宅區」。就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 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建物、鐵皮屋及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 物、鐵皮屋及雜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 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