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4司執字第15247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4,873,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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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篙厝段 小段 1941號
面積: 89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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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東區崇學路18號地下貳層
面積: 559.0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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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東區崇學路18號八樓之2
面積: 50.6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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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美段 小段 279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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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美段 小段 280號
面積: 3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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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美段 小段 281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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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美段 小段 282號
面積: 3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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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二段210號
面積: 157.9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地下二樓有編號28號停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75,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之地下二樓有機械停車位,惟是否有停車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如有爭 執,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 責無涉。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建物目前已出租第三人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老舊破損,暫時無水 電,屋內有壁癌及滲水情形;另第三人即承租人具狀陳稱,系爭建物已出租予伊,租期自民國1 14年11月19日起至124年11月18日止,然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查封後所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 準用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土地、建物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3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當股 05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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