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明股 114司執字第1527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8,9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溪東段 小段 1123-13號

    面積: 126 坪

  • 土地

    溪東段 小段 1123-53號

    面積: 4 坪

  • 土地

    溪東段 小段 1124-18號

    面積: 295 坪

  • 土地

    溪東段 小段 1124-41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土地為空地、道路用地,嗣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系爭土 地均為道路,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9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93,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4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 號標匭內。明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明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