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楠西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5310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楠西區龜丹段326-3地號 | 971 ㎡293.73 坪 | 3分之1 | 1,005,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保證金
- 20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楠西區龜丹里龜丹3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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