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三重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洪股 114司執字第15310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3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207號

    面積: 2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344號

    面積: 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 之三重區成功段20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重陽路一段13號建物車道後方 之鐵皮屋及鐵皮屋旁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據地政人員表示上開鐵皮屋為該棟 大樓15號1樓增建之鐵皮屋,另前開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為門牌號碼三重區重陽 路一段60巷9號建物旁獨立增建之鐵皮屋(面對9號)。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法律關係須 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二、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 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 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另如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 地法104條、民法426條之2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規定者,其優先權優於 土地共有人,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 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 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 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70,000元。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 之新北市三重區成功段3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重陽路一段44巷43號建 物旁道路到車庫前之道路,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 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 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 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 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 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 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 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0元。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洪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