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龜山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宙股 114司執字第156441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嶺段 小段 940號
面積: 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嶺段 小段 958號
面積: 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嶺段 小段 961號
面積: 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5年2月24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係位 於門牌號碼幸美街101巷13號房屋旁土地,其上並有鐵皮建物佔用,其佔用權源 不明。本標拍賣土地所有權,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 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 拍定人自行處理。而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後 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二、本標拍賣標的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 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 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 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5年2月24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係位 於門牌號碼幸美街101巷10號房屋旁空地。惟此僅為當日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有 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 二、本標拍賣標的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 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五、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5年2月24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土地現況 為空地。惟此僅為當日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 實際範圍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標拍賣標的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 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五、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