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東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15788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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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0分之2

公告日期

2026-10-07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東區仁和段1250-7地號 231 ㎡69.88 坪 30分之2 512,000 元
備考第五種住宅區。引用89執全373、所有權人王○○、王○○權利範圍各30分之1
保證金
103,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東區仁和路165巷道路。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7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