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菊股 114司執字第158004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6,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都段 小段 63號
面積: 24.81 坪(82.02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2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幸福段 小段 691號
面積: 23.59 坪(78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 板橋區(下同)新都段63地號土地,位於溪頭街編號010620電線桿旁之空地, 現為板橋長江停車場之部分用地,其上無建物占用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 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 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二、本件拍賣之新都段63地號土地,現有部分供停車場使用,故拍定後不點 交。 三、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依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三階 段)(市地重劃c單元)案(100年2月18日),新都段6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 第二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四、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新都段63地號土地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 稽。另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所示,新都段63地號土地查無依建築法授權公所 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執照)資料可稽。 五、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 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 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六、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 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 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 得異議。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 板橋區(下同)幸福段691地號土地,位於長江路1段105巷3弄1號建物門前之空 地,現場有鐵皮搭建之棚架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 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二、本件拍賣之幸福段691地號土地,現有部分為鐵皮棚架占用,故拍定後不點 交。 三、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依 江子翠及十二埒地區鄉街計劃案(58年8月4日),幸福段69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 區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四、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幸福段691地號土地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 可稽。另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所示,幸福段691地號土地查無依建築法授權公 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執照)資料可稽。 五、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 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 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六、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 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 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 得異議。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