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下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15920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屯寮段 小段 2690號
面積: 3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現種植玉米。又據鑑價報告 所載,拍賣土地現況種植玉米。另經函詢,鹽水區農會115年3月25日函表示拍 賣土地有承租人及申報領取農業政策相關補助資料。惟實際使用情形及玉米、 作物等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如未檢 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 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標的土地係大屯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如 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 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1、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 明。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玉米、作物等均非本次拍賣範圍,又玉米、作物 等占有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作物占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