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山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63616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東山區三榮段0001地號 | 1,236.23 ㎡373.96 坪 | 5分之1 | 175,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 ||||
| 2 | 臺南市東山區三榮段0002地號 | 2,096.7 ㎡634.25 坪 | 1980分之318 | 272,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未臨路,為空地雜草,編號2土地上為空地、雜物,另有門牌號碼為木柵16之1號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五、拍賣編號2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坤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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