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佳里區區政段9地號 | 13 ㎡3.93 坪 | 全部 | 452,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佳里段1184-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一)。 | ||||
| 2 | 臺南市佳里區區政段38地號 | 64.6 ㎡19.54 坪 | 全部 | 2,241,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佳里段1187-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一)。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 | 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信義二街49號導航基地:臺南市佳里區區政段9、38地號 |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 150.8 ㎡45.62 坪一層 37.6、二層 48.8、三層 52.4、騎樓 12附屬:陽台9.80平方公尺 | 全部 | 3,482,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佳里段3282建號。 | ||||||
| 2 | 3-1 | 臺南市佳里區信義二街49號導航基地:臺南市佳里區區政段38地號 | 1層 | 27.8 ㎡8.41 坪一層 22、屋頂突出物 5.8 | 全部 | 411,000 元 |
| 備考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增建部分) | ||||||
- 保證金
- 1,318,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3月30日本案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未在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警、鎖匠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現場均堆置雜物,後方廚房屋頂崩塌,均無水電。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建物為3層樓透天厝,9、38地號為3建號建物坐落,地形為長方形,地勢平坦,臨約7米道路,現況為債務人居住使用等語。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如上揭所載無誤,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1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3-1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合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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