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火股 114司執字第16725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昌段 四小段 249號

    面積: 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昌段 四小段 246號

    面積: 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24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汀州路1段125巷11號 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件係66使字第1105號使 用執照(65建(古亭)(泉)字第110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僅拍賣 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 意。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 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 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 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 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246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汀洲路1段125巷11號 建物東北方約5公尺處,地上坐落無門牌之鐵皮建物。本件土地係66使字第1105 號使用執照(65建(古亭)(泉)字第110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土地使 用分區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無門牌之鐵皮建物不 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 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 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 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 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火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