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北門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迅股 114司執字第16763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渡子頭段 小段 533-10號

    面積: 5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3-1 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北門區雙春37號之三合院坐落其上,已無人居住,雜草 叢生。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至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 賣及點交之範圍,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 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建物,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 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迅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迅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