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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六甲區法拍屋|臺南市六甲區民族街275巷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4司執字第16944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49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林段 小段 1444號

    面積: 9 坪

  • 土地

    水林段 小段 1446號

    面積: 34 坪

  • 土地

    水林段 小段 1447號

    面積: 46 坪

  • 建物

    臺南市六甲區民族街275巷20號

    面積: 18.2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4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林段 小段 891號

    面積: 17 坪

  • 土地

    水林段 小段 955號

    面積: 28 坪

  • 土地

    水林段 小段 1469號

    面積: 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3號土地為空地、雜草樹,編號2號土地上有未保存建物坐落;嗣本院現埸指界 時,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3號土地有一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編號1號建物係債務人自 住;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旁水溝用地,編號3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非編號1 號建物),編號1號建物現為債務人洗澡、洗衣等生活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除編號1、3號土地不點交,編號1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9,000元。 四、編號2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1、2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 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 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 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1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投標人 注意。 七、編號3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為空地、雜草樹,編號2、3號土地為道路;嗣本院現埸指 界時,編號1號土地為空地,部分有放盆栽,編號2、3號土地為道路;另據鑑價 報告書所載,編號1、3號土地為建物前空地,編號2號土地為道路,惟實際使用 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