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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仁德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169624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13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0分之4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二行段 小段 1096號

    面積: 35.22 坪(116.4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0分之4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13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二行段 小段 1097號

    面積: 39.04 坪(129.0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0/13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二行段 小段 1098號

    面積: 6.52 坪(21.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1月7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97地號現上有三棟建物(門牌均為行大街307巷49號),含部分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1097地號現況坐落數棟透天建物。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乙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1月7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96地號現為空地,部分建物;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1096地號現況部分有磚造平房建物及透天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私設通路供對外出入通行使用(行大街307巷)。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丙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1月7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98地號現上有三棟建物(門牌均為行大街307巷49號),含部分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1098地號屬都市土地之道路用地,現況有透天建物坐落,未開闢。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