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區法拍屋|臺南市新營區南昌街60之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北股 114司執字第169876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0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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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真武段 小段 604號
面積: 12.48 坪(41.2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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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真武段 小段 604-1號
面積: 0.99 坪(3.2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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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真武段 小段 605號
面積: 9.81 坪(32.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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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真武段 小段 606號
面積: 26.13 坪(86.3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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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真武段 小段 606-1號
面積: 0.42 坪(1.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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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新營區南昌街60之3號
面積: 101.83 坪(336.6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5土地均為道路,編號1、3、4土地共同坐落無門牌之二層 鐵皮建物,另本院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2240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時,系爭5筆土地其上坐落門 牌臺南市新營區南昌街60之3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連同坐落土地併同拍 賣。本院會同勘測系爭建物時,據在場人稱,部分建物係第三人林永慶向共有人王文松承租。 再據債權人陳報稱,系爭建物分隔成兩間, 一間為共有人王文松出租予第三人林永慶,另一間 係債務人使用,屋內堆滿雜物,入口鐵捲門已損壞等語,然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1,000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 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系爭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 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系爭建物尚占用第三人所有真武段601-2地號土地,一、二層樓各17.55 平方公尺、合計35.1平方公尺,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 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北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