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歸仁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乾股 114司執字第17338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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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後市段 小段 869號
面積: 6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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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後市段 小段 880號
面積: 4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數棟房屋坐落(門牌號碼:民 族北街60、62、64、66號)。編號2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道路。實際占有使用 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等,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 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 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869地號土地:(一)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 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二)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 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 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 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七、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八、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