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7547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省躬段 小段 437號
面積: 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省躬段 小段 437-1號
面積: 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 土地,其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 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四、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 土地,其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原有法律關 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