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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西股 115司執字第003130號
待拍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喜北段 小段 565號
面積: 2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省躬段 小段 297號
面積: 45 坪
-
土地
省躬段 小段 297-1號
面積: 1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省躬段 小段 442號
面積: 29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興段 小段 459號
面積: 11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459地號土地未臨路,現為雜樹林地。而依 鑑價報告所載,459地號未直接臨路,現況主要為空地,部分土地有雜物堆置, 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 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共分4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 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西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297、297-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 地上有廢棄磚牆。而依鑑價報告所載,297、297-1地號現況有建物坐落,剩餘 部分為空地堆放盆栽,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 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共分4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 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西股。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442地號現為空地。而依鑑價報告所載,44 2地號未直接臨路,現況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剩餘部分為空地堆放盆栽,惟實際 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共分4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 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西股。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565地號現為雜樹地。而依鑑價報告所載, 565地號現況為雜林及雜草空地,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物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共分4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 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西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