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南區明興路4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4司執字第16959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9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明興段 小段 191號

    面積: 30.2 坪(99.83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南市南區明興路403號

    面積: 49.49 坪(163.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嗣承租人具狀稱:已承租系爭建物,租期自民國113年 10月23日至12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約金新臺幣15,000元,並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惟實際使 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8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