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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南區明興路4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4司執字第16959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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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明興段 小段 191號
面積: 30.2 坪(99.83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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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區明興路403號
面積: 49.49 坪(163.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系爭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嗣承租人具狀稱:已承租系爭建物,租期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至12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約金新臺幣15,000元,並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7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95,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