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南區明興路4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4司執字第16959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9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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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明興段 小段 191號
面積: 30.2 坪(99.83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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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區明興路403號
面積: 49.49 坪(163.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嗣承租人具狀稱:已承租系爭建物,租期自民國113年 10月23日至12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約金新臺幣15,000元,並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惟實際使 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8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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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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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興段 小段 37號
115司執字第028322號115/08/11 底價 88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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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北段 小段 565號
115司執字第003130號115/08/25 底價 5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