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松股 114司執字第175733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喀哩段 小段 813號
面積: 3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喀哩段 小段 814號
面積: 5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
| 備註 | 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2,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查封時,地號814土地未臨路, 上有門牌號碼「台中市烏日區溪南三路166巷10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占有使用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 六、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 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 者,亦得聲明優先承買,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人。 七、本標別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
| 備註 | 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查封時,地號813土地未臨路, 土地係供停車使用,上有門牌號碼「台中市烏日區溪南三路166巷10號」建物, 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占有使用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 六、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 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 者,亦得聲明優先承買,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人。 七、本標別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松股 第二頁01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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