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17694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9,30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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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武聖段 小段 2545-17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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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580巷120號
面積: 124.5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3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61,000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五、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編號2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 股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祥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