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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迅股 114司執字第177698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1531號

    面積: 473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1538-1號

    面積: 586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1533號

    面積: 743 坪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1536-1號

    面積: 797 坪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1542-6號

    面積: 144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1540-1號

    面積: 69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1530號

    面積: 68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30 地號土地未臨路。現場有數棵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草雜竹,部分 種植果樹。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 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 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 撤銷。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二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迅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31 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為空地、雜樹林,部分有房屋一棟坐落其上。另據鑑價 報告所載,有平房建物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 證。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 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 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 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 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七、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 撤銷。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二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33 地號土地為雜樹林。1536-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有房屋一棟坐落其 上。1542-6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數棵果樹,部分有鐵皮車庫坐落其上。前開地號 土地均未臨路。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鋼鐵造車庫、平房建物及雜竹 林。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 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 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 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 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七、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 撤銷。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二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38- 1地號土地未臨路,現況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林。實際占有使 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 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 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 撤銷。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二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迅股。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40- 1地號土地未臨路,現況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為雜林。實際占有使 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 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 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 撤銷。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二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迅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迅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