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17925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30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府東段 小段 103號
面積: 14 坪
-
土地
府東段 小段 103-0001號
-
土地
府東段 小段 104號
面積: 6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大同路一段31號
面積: 79.7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府前段 小段 1237號
面積: 34 坪
-
土地
府前段 小段 1238號
面積: 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2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118號
面積: 49.4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6/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5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116巷7號
面積: 66.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號建物為債務人即共有人居住使用,且一樓曾有失火,牆壁有燻黑,但不影響居住,惟實際使 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3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61,000元。 四、編號2號建物係增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 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五、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 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 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 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相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中正路307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 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60,000元。 四、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 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 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一樓清空,二樓雜物甚多,且異味甚重,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0元。 四、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建物一併承買, 拍定人不得拒絕。 五、編號1、2號建物係佔用北區正興段1089-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台南仁愛之家),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 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投標 人請注意。 六、編號1、2號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台南仁愛之家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 權。 七、編號2號建物係增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 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八、拍賣之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 求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