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下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8023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2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營正段 小段 1148-1號

    面積: 59.1 坪(195.3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 土地

    營正段 小段 1165-2號

    面積: 1.9 坪(6.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 土地

    營正段 小段 1169-1號

    面積: 0.87 坪(2.8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現況:編號1土地有「蚵寮街2 號」房屋座落,其餘土地為該房屋門前水泥地。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6,000元。 四、編號1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條之5第3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又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編號2、3土 地一併承買。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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