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4司執字第180314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佳里區塭子內段1968地號 | 1,812 ㎡548.13 坪 | 全部 | 3,52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地重劃區耕地。(1)黃**。本案查封。 | ||||
- 保證金
- 70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15年3月11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休耕農地,土地上有三座墳墓。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土地上有耕作痕跡,土地南側鄰地有墳墓。
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作物、墳墓、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作物、墳墓、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土地之農作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農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重劃區內耕地出賣,毗連耕地之現耕地所有權人就其相鄰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購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現耕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八、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九、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十、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五、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六、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妥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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