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北區法拍屋|臺南市北區東豐路85巷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4司執字第18100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0,31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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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北區東豐路85巷24號
面積: 69.9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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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豐段 小段 898號
面積: 2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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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豐段 小段 898-1號
面積: 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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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豐段 小段 898-3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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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豐段 小段 898-4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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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豐段 小段 899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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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豐段 小段 899-1號
面積: 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其上為東豐路85巷24號及26號華廈之基地 坐落,編號3.4土地部分為道路;本案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屋內設有電梯,1 樓為停車使用,2樓及3樓為樓梯,4樓為債務人及其家人使用,5樓至7樓(每層有5個房間)大 部分房間出租他人,8樓供自己及房客為曬衣服使用,另3樓有1通道可與東豐路85巷26號相通, 惟平日都有上鎖。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為一棟8層樓電梯透天,其中6-8樓為增建, 分隔20間套房出租。據債務人陳報,系爭建物1-3樓係樓梯通道,4樓由債務人自住,5-7樓均出 租,除1間房間有訂書面租賃契約外,其餘14間房間均未訂書面契約,口頭約定租期1-5年,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3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63,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編 號3.4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 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公共 設施保留地填註取得方式有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 預算徵收取得。 七、本件有無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 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十五、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 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方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