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源股 114司執字第18107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口寮段 小段 149-14號

    面積: 817 坪

  • 土地

    口寮段 小段 149-16號

    面積: 65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為空地,其上為雜草。另據鑑價報告 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需經他人土地始有道路可通,編號2土地為雜草空地。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就其 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編號1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 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袋地,須經他人土地始得進入,請應買人注 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源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