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霄股 114司執字第183849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板橋區成功段0538-0000地號 | 156.11 ㎡47.22 坪 | 全部 | 32,000,000 元 |
- 保證金
- 6,4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指界時,地政人員稱:土地位於路燈編號034461至路燈編號034450號之間的鐵皮搭建區,現況作為停車使用,上方有鐵皮屋頂。債權人到場稱各共有人間有約定各自使用範圍,部分共有人作為停車自用,部分共有人出租給他人。後具狀補充說明本件土地共劃分為數個停車格,現由共有人黃○賢、王○地、林○龍、王○虎、王○元、涂○玲分配使用中,共有人間未簽訂分管契約,僅大致約定使用方式。上開鐵皮搭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故可能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有民法426-2或土地法104條之優先承賣買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來院,如有爭議,應經法院實體判決確認,拍定人應俟判決確定後始得繳納尾款或退還保證金,應買人應特別注意。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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