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鶯歌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19565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國姓段 小段 1652號

    面積: 287.13 坪(949.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國姓段 小段 1661號

    面積: 152.48 坪(504.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鶯 歌區尖山路198號至204號、同市區路206巷2號房屋及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占 有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債務人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鶯歌都市計畫之「第一種住宅區」,其上建物坐落法 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注意。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 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 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僅能須 就本標拍賣標的行使,不得就他標別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 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如過程中涉及相關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議者,因事涉實體爭執執行法院無從置喙,須待實體訴訟程序完畢始得 確認之,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 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 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 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上有磚造房屋坐落(坐落土 地:1661地號、1652地號),其上另有菜園,占有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土地應 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債務人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鶯歌都市計畫之「第一種住宅區」,其上建物坐落法 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注意。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 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 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僅能須 就本標拍賣標的行使,不得就他標別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 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如過程中涉及相關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議者,因事涉實體爭執執行法院無從置喙,須待實體訴訟程序完畢始得 確認之,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 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 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 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