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洪股 114司執字第19950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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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和平段 小段 931號
面積: 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板橋區和平 段9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板橋區和平路36號建物屋前騎樓及道路用地,無建 物占用。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 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查詢結果,依71使字第701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287號建造執照)卷內總配 置圖說所載部分土地屬建築基地;另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 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 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 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定,建築 基地之法定空地並非不可分割或移轉,無與建築基地其他部分合一為同一人所 有之必要,是如為無區分建物所有權之土地所有權人,尚非不得單獨將土地讓 與而為移轉,僅於出賣或拍賣時,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調查優先承買 權,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使用上及處分上之限制,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且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 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0元。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