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福股 114司執字第203414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大段 二小段 125號
面積: 17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9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大段 二小段 126號
面積: 1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2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大段 二小段 127號
面積: 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 華區民和街81巷6號建物占用。該建物所有權人具狀稱係依法取得該建物暨配屬 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 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二、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亦 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 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壹 種商業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 華區民和街81巷4號建物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民和街83 號)占用。該81巷4號建物所有權人具狀稱係依法取得該建物暨配屬基地應有部 分之所有權,另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上開 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應買人應 自行注意。 二、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亦 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 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壹 種商業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 華區民和街81巷8號建物占用。該建物所有權人具狀稱係依法取得該建物暨配屬 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 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二、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亦 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 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壹 種商業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福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