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北市中山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20560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佳段 二小段 826號
-
土地
大佳段 二小段 827-1號
面積: 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佳段 二小段 826-1號
面積: 32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6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佳段 二小段 826-2號
面積: 442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佳段 二小段 827號
面積: 6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826、827-1地號位於臺北市中山區 松江路581巷42弄25號建物南方約20公尺之土地,上有一鐵皮圍住之建物坐落, 建物之門牌號碼不明。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機場邊緣特 定專用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 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共有人訂有分管暨不分割契約書,30年內不得進行分 割(自105年5月14日起)並已完成使用管理登記,依據民法第826之1條第1項, 對於土地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上揭契約書之詳細內容應買人應自行查 閱。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又租賃權屬債權性質,未經登記公示,依 據債權平等原則,不生優先順序問題,應依各建物面積比例換算其得承買之土 地應有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8號 決議參照)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 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 六、多數人行使優先購買時,應以物權效力者為優先。依據土地法34條之1執行 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土地法104條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法34條之1之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變價分割遺產之公同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亦優先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 案第15號決議參照)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有最優先承買權之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及調查優先承買權之範圍等程序,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且不論優先承買權人是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之2或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對於無優先承買權之剩餘部分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826-1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 區松江路581巷42弄15、17、19、10、23、25號建物及同巷46弄11、12號建物坐 落,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機場邊緣特定專用區,惟最新 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 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共有人訂有分管暨不分割契約書,30年內不得進行分 割(自105年5月14日起)並已完成使用管理登記,依據民法第826之1條第1項, 對於土地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上揭契約書之詳細內容應買人應自行查 閱。 三、部分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陳報有租地建屋關係,租金係匯款至「公業保生大 帝」之帳戶,租賃期間未明,各戶租金金額不盡相同,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未 陳報租約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又租賃權屬債權性質,未經登記公 示,依據債權平等原則,不生優先順序問題,應依各建物面積比例換算其得承 買之土地應有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18號決議參照)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 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 六、多數人行使優先購買時,應以物權效力者為優先。依據土地法34條之1執行 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土地法104條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法34條之1之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變價分割遺產之公同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亦優先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 案第15號決議參照)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有最優先承買權之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及調查優先承買權之範圍等程序,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且不論優先承買權人是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之2或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對於無優先承買權之剩餘部分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826-2地號上有門牌號碼中山區松江 路581巷46弄1、3、5、7、9、11號建物及同巷42弄1、3、5、7、9、13號建物坐 落,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 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共有人訂有分管暨不分割契約書,30年內不得進行分 割(自105年5月14日起)並已完成使用管理登記,依據民法第826之1條第1項, 對於土地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上揭契約書之詳細內容應買人應自行查 閱。 三、部分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陳報有租地建屋關係,租金係匯款至「公業保生大 帝」之帳戶,租賃期間未明,各戶租金金額不盡相同,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未 陳報租約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又租賃權屬債權性質,未經登記公 示,依據債權平等原則,不生優先順序問題,應依各建物面積比例換算其得承 買之土地應有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18號決議參照)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 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 六、多數人行使優先購買時,應以物權效力者為優先。依據土地法34條之1執行 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土地法104條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法34條之1之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變價分割遺產之公同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亦優先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 案第15號決議參照)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有最優先承買權之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及調查優先承買權之範圍等程序,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且不論優先承買權人是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之2或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對於無優先承買權之剩餘部分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3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827地號上有門牌號碼中山區民族東 路95號建物(即金帝汽車)坐落,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 機場邊緣特定專用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共有人訂有分管暨不分割契約書,30年內不得進行分 割(自105年5月14日起)並已完成使用管理登記,依據民法第826之1條第1項, 對於土地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上揭契約書之詳細內容應買人應自行查 閱。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又租賃權屬債權性質,未經登記公示,依 據債權平等原則,不生優先順序問題,應依各建物面積比例換算其得承買之土 地應有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8號 決議參照)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 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 六、多數人行使優先購買時,應以物權效力者為優先。依據土地法34條之1執行 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土地法104條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法34條之1之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變價分割遺產之公同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亦優先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 案第15號決議參照)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有最優先承買權之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及調查優先承買權之範圍等程序,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且不論優先承買權人是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之2或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對於無優先承買權之剩餘部分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戊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