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中市大里區法拍屋|臺中市大里區新平街31之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卓股 114司執字第21348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641,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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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益民段 小段 726號
面積: 188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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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中市大里區新平街31之2號
面積: 25.3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附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93,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查封筆錄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拍賣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拍賣建物 為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公寓之二樓,屋齡約47年,建物謄本上無配置車位之記載,經檢視房屋 現況,屋內遺留床、冰箱、桌椅等傢俱,久無人居住,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 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聲請人代理人稱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 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 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九、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 請求增減價金。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 第二頁01 股 別:卓股 02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