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辰股 114司執字第220835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河堤段 四小段 254號
面積: 71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河堤段 四小段 253-1號
面積: 18 坪
-
土地
河堤段 四小段 253-2號
面積: 3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河堤段 四小段 253號
面積: 9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3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 區晉江街18巷42號、44號、46號、48號、50號、52號54號建物坐落及牯嶺街95 號、89號、83號、81號及91號至81號之間兩間無門牌號碼建物坐落;顏○賢稱9 1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係基於買賣,惟依其提出與第三人周○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資料,買賣標的僅為房屋,且未提出分管協議;林○龍稱83號建物係基於買賣 占有,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為證,惟未提出分管協議;其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 不明,並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50549號函 覆,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惟本件112年4月18日履勘時, 有上開建物坐落其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優先承買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 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其上有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 95巷107號、105號、103號、101號及101號旁無門牌建物、及晉江街18巷62號、 64號、66號、68號、70號建物坐落;陳○嬌稱係本於土地共有關係占有使用, 惟未提出分管協議;李○福稱101號建物係本於土地共有關係占有使用,惟未提 出分管協議;其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並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須自 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 宅區。 二、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50549號函 覆,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惟本件112年4月18日履勘時, 有上開建物坐落其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22 日函復本件債務人無本件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上建物之所有權。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 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 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 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 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 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 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 買權,始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3-1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 正區牯嶺街95巷95號、91號、91號與95號中間之無門牌建物坐落,及晉江街18 巷54號部分、56號、58號建物坐落;253-2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 區牯嶺街95巷95號、95號右側無門牌建物、101號旁無門牌建物坐落,及晉江街 18巷60號、58號建物部分坐落;沈○忠稱95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昔係本於與第 三人周〇雄之租賃契約,嗣經終止;顏○賢稱91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係基於買 賣,惟依其提出與第三人周〇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資料,買賣標的僅為房屋;其 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253-2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三種住宅區。 二、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50549號函 覆,253-1地號土地係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本件112年4 月18日履勘時,有上開建物坐落其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 三、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4年12月4日北市工新配字第1140008746 號函覆,拍賣標的253-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為私人所 有,且依目前本處現存檔卷查無協議價購資料。 四、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優先承買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 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 |